辰溪縣安坪鎮鄉賢參與鄉村治理情況調研報告
來源: 2018-05-08 15:41:53
辰溪縣安坪鎮桐榆林村
辰溪縣安坪鎮鄉賢參與鄉村治理情況調研報告
◇ 黃溯源 鄧文輝
鄉賢作為鄉村治理的重要參與主體,既是村民訴求的收集者,也是村民訴求的傳遞者,更是村民共同價值認可的代表者。如何在當前鄉村治理中充分發揮鄉賢的力量,破解鄉村治理困境,補充和完善現有社會治理體系,實現鄉村振興,具有重大的研究價值。本報告以辰溪縣安坪鎮作為研究樣本,對安坪鎮石馬灣村鄉賢在鄉村治理過程中如何發揮作用進行了研究,并對鄉賢參與鄉村治理的具體路徑進行了探討。
一、安坪鎮鄉村治理情況
1.安坪鎮鄉賢基本情況。經過對安坪鎮部分村干部、退職老干、村民的走訪座談,收集整理了安坪鎮鄉賢的信息,并進行了分析,總體呈現出在本縣工作人員多,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多,對村級發展支持大多表現在捐資、提高村級基礎設施建設水平上等特點。
2.安坪鎮鄉賢參與鄉村治理的主要路徑。通過調研發現,安坪鎮鄉賢參與鄉村治理主要通過開展鄉賢文化講堂、參與矛盾糾紛調處、組織捐資助學,組織民間活動等方式參與鄉村治理。
3.安坪鎮鄉賢參與鄉村治理的行為邏輯。在國家的邏輯下,來自中央政府的各項政策彼此之間在任務時間節點、參與者、資金投入等方面既有重疊又有差異,如黨的建設、脫貧攻堅、鄉村治理、農業生產等。在科層的邏輯下,地方官員對待自上而下繁重任務的態度,取決于這些任務目標所對應的各種收益是否大于代價。在鄉村的邏輯下,村民的行為方式受到各種社會關系的影響,鄉村生活建立在村民、家族、鄰里之間彼此交織的關系網絡的基礎之上。
二、安坪鎮鄉賢參與鄉村治理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1.參與鄉村治理發揮的作用有限。鄉鎮的工作任務多且重,由于鄉村治理并非如同綜治維穩、精準扶貧等一票否決的工作,鄉鎮領導在重視程度上仍有差距,導致鄉賢能夠參與的鄉村治理領域較窄,局限性較大,發揮的作用有限。
2.參與鄉村治理的內生動力不足。傳統鄉賢參與鄉村治理主要是通過發揮作用,獲得村民擁護、認可,既滿足了尊重的需求,也完成了自我價值的體現。然而,隨著鄉村社會的原子化、個體化加劇,價值認同驅動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弱,導致在沒有其他有效的激勵機制促使下,鄉賢主動參與到鄉村治理的積極性有所下降。
3.無法對村級工作進行有效監督。鄉賢參與鄉村治理的權利范圍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在村級工作開展過程中,鄉賢更多的是被動參與,并沒有參與到村級工作的監督和評價環節,雖然鎮村兩級在實施村級重大事項之前會在一定范圍征求鄉賢的意見和建議,更多是為了獲得鄉賢的支持,通過鄉賢在村里的影響力,更好地在村內實現某項政策或決策的貫徹落實。
安坪鎮民俗炸龍燈
三、安坪鎮鄉村治理創新
1.石馬灣治理模式。2017年,在實踐過程中,安坪鎮石馬灣村自行探索出了“村支部領導-村民代表大會議事-村委會執行”的治理路徑。村黨支部,做為指導和領導機構,負責上級各項政策傳達貫徹,對全村發展負責。村民代表,通過村民代表大會商議并決定鄉村重大事項,成為重要的鄉村公共事務決策者。村委會,重大事項的決策功能被剝離,成為鄉村各項政策、決定的執行機構,接受村黨支部的指導和村民代表的監督。經過村民代表大會商議決定的事項,在執行之前已經取得了村民的認可,提高了村級事務的公開透明度,也給對工作的推進帶來便利,形成了既合作又相互監督的村治關系。村黨支部、村民代表和村委會三者之間通過的分工合作,合理運用政府提供的公共經費,一定程度上填補政府在治理過程中的缺位,更加精準、高效的為鄉村提供部分公共服務。在這個模式中,村民作為“新鄉賢”,廣泛參與了村級治理。
2.“新鄉賢”的合法性來源。村民代表按照程序經過村民大會選舉產生,代表身份具備合法性。對村支兩委工作的開展監督、提出意見,對村級重大事項進行討論和決策,這些都是村民代表依法享有的權利。如果由村民代表整體構成“新鄉賢”參與鄉村治理,“新鄉賢”的這些權利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的保護,在使用過程中,能夠對村支兩委干部產生具有更強的約束力。
3.“新鄉賢”的影響力形成路徑。在調研中,發現石馬灣村經過村民大會推選,選出村民代表即“新鄉賢”后,“新鄉賢”高度參與到村級治理中來:組織或參加村內公益事業,參與村級重大事項監督、決策,優先了解各項政策、精神,收集、反饋滿足村民合理訴求,提出合理化建議。“新鄉賢”在參與村級治理過程中,獲得村民認可,贏得了好名聲,提高在村里的威望,進一步激發“新鄉賢”本人參政議政的熱情。“新鄉賢”在參與鄉村治理過程中逐步擴大影響力,獲得了更多正外部性帶來的好處,如在參選村干部時能得到更多的選票等,不斷激發“新鄉賢”參與鄉村治理的動力。同時,“新鄉賢”的行為變化也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應,激勵更多的村民積極參與到村級治理當中。
四、對策與建議
1.提升鄉賢參與積極性,加強鄉賢人才資源儲備。鄉賢參與鄉村治理的積極性是影響參與效果的主要因素之一。提升鄉賢參與鄉村治理積極性,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開展,一是在社會層面對鄉賢的價值給予肯定,通過對在鄉村治理中貢獻突出的鄉賢進行表彰,在一定范圍內對鄉賢參與鄉村治理的先進事跡進行宣傳推介,加強對鄉賢的人文關懷和情感溝通等方式,給予鄉賢更多的肯定,激發參與熱情。二是發掘并培養本土鄉賢,定期開展鄉賢情況調查與推選,納入當地人才資源庫,加強培訓指導,搭建活動平臺,充分發揮鄉賢作用。三是吸引本土鄉賢回流,加強情感溝通,經常性地開展“回流”鄉賢的走訪、座談和慰問,進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通過減免稅收、提供創業場地、發放創業補貼等扶持政策,鼓勵在外工作的本土鄉賢回歸鄉村創業發展。
2.提高鄉賢參與鄉村治理的合法性。鄉賢參與鄉村治理的合法性,同樣是影響鄉賢參與鄉村治理的主要因素。如何提升鄉賢參與鄉村治理的合法性,一方面是對有意愿進入村支“兩委”班子為村民服務的鄉賢,積極鼓勵參與村支“兩委”干部競選,通過進入班子參與鄉村治理,獲得合法性。另一方面加強從傳統鄉賢中推選村民代表來實現,在這里還需要依靠鄉村兩級對村民代表參與村內事務監督與商定的權利進行保護和認可,可以通過制度規范性文件、形成村規民約讓村民達成共識兩個維度來共同實現。
3.推進鄉賢參與鄉村治理縱向制度體系建設。一是引入民主協商機制,實現鄉村去“行政化”,貫徹或落實村級重大項目時,開展村民代表議事,聽取意見,好處在于既能在項目實施前多方聽取意見,提前解決或規避一些風險和問題,又能在多輪的溝通協商過程中,實現村民意見的統一,有利于提高項目實施的效率和質量。二是促進鄉賢參與鄉村治理向制度化轉變,依托于具體的公共事務,不斷提高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擴大影響力,逐步將鄉賢參與鄉村治理的非正式制度轉化為正式制度,并且長期持久的發揮作用。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這為鄉村治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17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要“培育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契合、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相適應的優良家風、文明鄉風和新鄉賢文化”。加強鄉賢參與鄉村治理,創新鄉村治理模式,創新社會治理 ,實現鄉村振興具有深遠的意義。 (本文刊發于2018年3月31日出版的《懷化人大》雜志第一期“【關注】鄉村振興戰略”欄目,作者:黃溯源 鄧文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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